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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林业首页 >> 林业要闻 >> 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1)
2007-04-29 09:36:53  编辑:平凡人  来源:国家林业局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为深入贯彻《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在2006年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为全面推行安徽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1、总体目标:用2年左右的时间,在林业“三定”以来确定的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通过确权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以下简称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推进林业主体改革。同时,全面推进林业配套改革,创建林业要素市场,并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从而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林区增效、农民增收的目标。
    2、主要任务:完成全省农村集体林权林地林木的确权发证任务。推进林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创新,促进林权依法流转,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林业要素市场,使林业的经营管理、采伐运输管理、林权抵押、信贷支持、证件管理等综合服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3、基本要求:改革坚持以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在林改过程中,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林权改革要做到确保不造成乱砍滥伐,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保持林区秩序稳定。
    二、主要内容
    1、明晰产权。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地、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2、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自留山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责任山在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自留山和责任山由林农和承包户申领《林权证》,允许继承和流转。
    3、林地承包期为30年—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再延长一个承包期。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4、平原地区集体林地林木,村庄片林以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发给《林权证》。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木、树穴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要发给《林权证》。
    5、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均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包括集体规模林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继续由集体统一经营,但必须转换经营机制,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形式转让经营,落实经营主体。对利用贷款营造的集体山林,在落实经营主体时,必须按照“债随林权走”的原则,明确债务偿还主体,落实抵押物。
    6、已经落实承包责任制和明确经营责任主体的林地,应当限期造林绿化。对因抛荒被集体收回组织造林的,要按照“谁造谁有”政策落实林权和受益分成比例,并按照承包者享有林地使用权、经营者享有林木所有权发给《林权证》。一个轮伐期内,林木采伐后,林地使用权再归还给原承包经营农户。竹林、经济林的经营期由双方约定解决,但最长不超过30年。
    7、鉴于我省多数地方一户多山、一山多主的现实,为了林业规模经营的需要或方便农户经营管理,对林业“三定”以来划定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林地,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协商方式互换,或亲情友情自愿联合入股经营,换互后应当重新核发林权证,并保持对林地的承包关系不变。
    8、规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鼓励产权明晰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有序流转,盘活现有森林资源存量,活跃林业要素市场。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流转,均不得改变林地性质,不得将林地变为非林地。国家、省级公益林等确需流转的,也不得改变其公益林的性质。
    9、林权流转的一方应当向当地乡镇林业站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凭合法有效的《林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签订林权流转合同进行交易,其流转结果受法律保护。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需要经过评估,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期限根据林木轮伐期不同,速生林木(如杨树)最长为2个轮伐期,其他应控制在一个轮伐期内。竹林、经济林的流转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但无论何种情况,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农户没有固定收入或除林地外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要确保其生活保障必须的林地面积不得流转,防止农民因失山失地造成的生活贫困。
    10、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二)流转林地的林权证号、林地所在地名称、小班位置、四至界线、树种、林种、面积、林木蓄积等。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11、集体经营的林地流转,其流转方式、流转基价、流转收入及其使用、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经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流转。流转的收益大部分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分配,其余部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林业和公益事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挪用。
    12、承包到农户经营的林地,在流转时应当签订合同,当事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发给《林权证》。如果未经登记,再流转时,第三方要求登记发证的,此前流转的双方不得提出异议。林地经营权流转的费用以及流转的森林资源资产是否评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13、对已经流转的林权,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按照维护、协商、纠正三个层次加以解决。对依法操作、手续完备的应当予以维护;对基本合法、确有不合理或争议较大的,要在政府主导下协商解决;对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流转,要依法予以纠正。
    14、创建林业行政服务中心,建立林业要素市场。随着林改的推进,应当在县城或重点区域的乡镇建立林业综合服务场所:即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业务服务项目,为林农和业主提供一站式服务。
    15、创新林业执法管理体系。按国家有关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要求,整合执法队伍,完善执法体系,把具有行政执法的木竹检查、林业案件查处、森林植物检疫、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种子生产经营等职能整合在一起,在县级成立执法大队和执法中队,覆盖全县范围,一个窗口对外,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
    16、鼓励和引导成立林业行业协会和林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带领千家万户闯市场,把产供销、抵押贷串联起来,一条龙服务,降低风险,提高效益。
    三、方法步骤
    根据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省市有关业务部门加强指导和检查督促,在凡是林权涉及到的地方,通过县乡组织逐村逐组逐户实地进行林权确认,采取地形图勾绘和实地丈量(GPS)的方法把林权落实到山头地块,发给《林权证》。在此基础上,把林权改革推向深入。
    按照林权改革的逐次推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组织准备阶段(2007年上半年):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宣传培训。
    1、成立组织。各市、县(市、区)都要成立以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集体林权改革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林业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调查摸底,制定林改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层层制定林改方案。县级林权改革方案要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林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林改方案根据已批准的县(市、区)林改方案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林改办备案。
    3、宣传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林改的重大意义和林改政策,发动广大群众踊跃参与和支持林改。同时开展业务骨干的宣传、培训,以基层干部和林业技术人员为主,培训内容为:林改政策、工作方案、确权发证要求和技术规定,林业要素市场相关内容等。
    (二)勘界确权阶段(2007年7月—2007年12月):现场勘界、明确主体、登记造册、张榜公布
    1、实地勘界确权:各地要根据林改方案要求,由各行政村或拥有林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权属、面积和四至界线,在县乡有关负责人和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逐块调查登记和地形图小班勾图,并将四至界线和确权结果张榜公布。
    2、签订承包协议:经公示无异议的林权,由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农签(补)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再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林农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
    3、争议纠纷调处:对林权争议和承包经营权或林权流转等争议引发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调处预案,明确职责,加大调处力度;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依规、妥善处理”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等方法妥善解决。
    (三)建档发证阶段(2008年1月-2008年6月):全面建档、统一发证、理顺关系、规范管理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核实微机录入后报县政府批准发放《林权证》,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因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权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登记发放《林权证》。核发《林权证》后,对原有的山林权证要依法予以注销。完成新(换)发《林权证》的地方,今后的一切林事活动均凭新证办理。
    (四)综合配套阶段(2008年7月-2008年12月):建立市场、规范流转、理顺体制、完善服务
    1、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深入推进改革,促进林权流转,盘活现有存量,搞活经营市场,改革投融资体制,建立林业综合行政服务中心和林业要素市场。
    2、组建以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为核心的林业行政管理、执法、服务三大体系。理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完善林业服务体系。逐步实行将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造林规划指导、林权登记、市场信息化服务等纳入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建立由县林业局直管的林业工作站管理体系,把林业站、木竹检查站等单位建成为基层服务的新型兼具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的事业单位。推动林业行业协会和林农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渠道。
    3、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制。对涉及林农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林农的所
本文引用地址:http://ny.shouhu.com/zz/2007/0429/content_116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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